外贸提单中的to order of是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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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提单中to the order of 就是根据谁的指定出让。一般写明to the order of shipper。因为货物的产权是托运人所拥有的。写下了to the order of shipper, shipper 需在提单后面背书, 背书后, 如加盖受让人(一般是货物收货人)的名称和盖章,受让人就拥有货物产权。
如果单纯的to order, 这时候托运人不需背书, 一般提单拥有人就有了产权, 因为只要加上某一个名称, 则货物就可以根据该名称的指定去处置。
详细用法举例如下:
1、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 托运人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2、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银行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3、To order of X,公司凭x公司指示 --公司背书 --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4、To order /To the order ,凭指示 -- 托运人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5、To XXX公司或XXX公司--不要背书 --开了提单货权就是收货人的。
扩充套件资料:
提单背书的方式:
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2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列印一句话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补充各种写法:
1、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
2、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如果TT付款,出货前全部付清,记名没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又如何?
如果TT付款,出货前没有付清,当然记名会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很危险。
如果DP托收,,提单是记名提单,银行白做,有些国家不要正本可以提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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