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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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5:09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着重于防治水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第四章规定了不同区域的水质标准和活动。
一级保护区内,水质执行国家Ⅱ、Ⅲ类地表水标准,严格禁止任何可能影响水源的活动,如新建非取水设施项目、设置排污口、非公务船舶航行等。同时,禁止放养禽畜、渔业活动以及对水质有直接污染的旅游、游泳等行为。
二级保护区的更为严格,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渔簖和部分工业、度假、房地产开发项目,排污口增设,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和设置污染处理设施。此外,禁止大规模畜禽养殖和破坏水源保护植被。
准保护区内,化工等污染严重行业禁止建设,距二级保护区1000米内禁止增设排污口。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污水需经集中处理,未达标者须限时整改。
对于排污单位,若超标排放或存在污染隐患,将面临限令治理、停业或关闭的处罚。已建污染设施的单位需遵守严格的污染防治规定,包括制定应急预案、污水直接排放、及时报告污染事件等。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并且违规建设项目将被撤销。对于跨区域的水污染问题,地方需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上一级介入。
保护区内的排污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运营污染防治设施,由排污者承担费用。对于因污染导致的环境损失,必须依法赔偿,同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由市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1](1995年12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6年12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