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 房屋应急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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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致力于保障市民房屋安全,设立了专门的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并制定了详尽的应急抢险预案。市、区级需储备充足救援物资和装备,确保在遇到台风、暴雨、火灾等突发险情时,救援队伍能迅速响应,运输和通讯工具完备,以便物资和人员能及时到位。


在处理房屋应急抢险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房屋安全责任人遇到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区分局和消防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调查和抢险。区级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救援组织在接到险情报告后,会立即介入进行应急处理。


对于跨区的重大险情,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会负责组织和指挥应急抢险工作,必要时直接参与。区级机构则需及时将险情上报给市指挥机构。


在实施应急抢险时,指挥机构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切断电力、燃气和液体供应,设立警戒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利用临近设施,甚至必要时拆除或破损毗邻的建筑物。相关部门如电力、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和消防需提供支持。在抢险结束后,区分局负责修复因应急抢险而受损的周边设施。



扩展资料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2日以广州市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令第83号第2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7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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