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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问题,其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首先,若一方父母全资购房且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出资子女,此种状况可视为夫妻单方所有的个人财产;
其次,若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则应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公平分割;
再者,若一方在婚前购置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向银行申请贷款,婚后则使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贷款,在此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不动产将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处置;
另外,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具有特殊性。
在房屋产权分割方面,原则上应予以平均分配;
最后,若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属赠与人所有,因此无法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以父母名义购买房屋,在离婚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此时,人民*将不会予以支持。
而在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部分,可作为债权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