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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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直接参与管理。学校食堂需遵循非营利性原则,原则上自主经营。

此《实施意见》明确了校园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各区(管委会)对本地区的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监督学校落实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进行监督检查与技术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监管,指导营养配膳与健康教育;城市管理及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实施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需直接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需秉持非营利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意见》还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学校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全面负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责任制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案。幼儿园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食堂工作人员可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方式。如需其他经营方式,需教育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集中培训,每月至少一次组织食堂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训练。在完成“明厨亮灶”工程的基础上,学校食堂重点区域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为学生健康成长,非寄宿制学校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及自动售卖设备。寄宿制学校如需设置,应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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