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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中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律师解答:
一般而言,价格是对货币币值的描述。由于转让人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相对而言,价格更多地是取决于市场供求状况。而市场供求状况又因为竞争而瞬息万变,因此,即便是同一交易地点、同一交易时间、同一类交易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也会随着供求状况而发生变化。“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合理与否,重点在于排除不合理低价,对个别交易中存在的高价乃至过分高价,如不能否定受让人之善意,即不宜视之为不合理。
律师补充: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促进并保证交易安全而设。因此,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则很难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基础。如果没有支付对价或支付远低于市价的对价则很难说买受人在进行交易时主观上存在善意。退一步而言,即便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的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要求该受让人返还财产一般也不会给其造成大的损失,故对其不适用善意取得也并不会导致利益上的失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