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有关优惠衔接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年金个税调整的解读_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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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委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决定,旨在进一步便民利民。税改主要内容包括将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及推进个税配套改革。同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号)文件,对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调整。

根据1号文件,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调整为: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应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针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中的调整内容包括废止了103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明确按月(季)领取适用月度税率表;按年领取直接依据新公布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于一次性领取年金的纳税规定,不再要求平均分摊记入12个月,可直接依据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除此以外的一次性领取,依据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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