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章 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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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章资金支持详细规定了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


根据第十条,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并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说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工作、补充发展基金和其他扶持事项。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财政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及其他资金组成。国家通过税收鼓励对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列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创业辅导、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开拓国际市场、实施清洁生产以及其他事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十四条说明,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信贷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并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改进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五条强调,各金融机构应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改进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并调整信贷结构以适应中小企业。


第十六条提出,国家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强调县级以上和有关部门应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十九条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条提出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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