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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需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且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确认申请执行人曾向机关或控告,但未得到追究。在满足以上条件时,人民可将案件作为自诉案件立案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权提出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而机关或未予追究时,自诉人可向提出自诉。在自诉案件中可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判决前可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也可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