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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焦化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管理,以及污染防治措施。首先,焦化企业的建设必须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清洁生产,保护环境。
新建焦化项目需经过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与工业经济综合管理、环保、水资源、土地等部门的严格审查,考虑多种因素后由省集体决策批准。新建机焦项目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符合产业规划、有环保审批、达到特定产能、配备除尘和净化设施、回收化产品和利用剩余煤气等。
禁止在特定区域新建焦化项目,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带。焦化企业必须在试生产前通过有关部门验收,正式投入生产前需申请并领取投产运行许可证,同时需符合多项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
对于已取得许可证的焦化企业,扩建或新建项目需按原申请程序审批,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被要求整改或停产。此外,条例还鼓励焦化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精加工煤焦油和粗苯,同时要求提高焦炉剩余煤气的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直接排放。
防治污染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企业需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环保部门对排污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并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
对于早于条例实施前的焦化企业,符合规定的需按章申请许可证,不符合的则需进行相应调整或关闭搬迁,具体措施由省级制定。